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
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制度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权利义务,保证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根据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章程》,特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产生制度》。
一、会员代表是指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会员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
二、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代表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加入协会半年以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三)具有行业、专业和机构代表性;
(四)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四、根据促进会整体状况,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总数按照实际会员总数做出相应调整(不含特邀领导和嘉宾)。
五、会员代表名额按照会员类型进行分配。其中,单位会员代表占70%、个人会员代表占30%。
六、促进会常务理事单位(每单位1位)、监事为当然会员代表;理事单位及个人理事按50%确定会员代表;其它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20-30人。
七、每次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组在促进会综合办公室领导下负责会议会员代表的推选工作。推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与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沟通,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向促进会综合办公室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八、促进会综合办公室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在促进会网站公布。
九、会员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或其他议题;
(二)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罢免;
(三)提出对促进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本办法由促进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