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理事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的各项工作,坚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履行《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章程》中规定的关于理事和常务理事的职责和义务,按照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本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理事会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按照促进会章程设立,在促进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分别设立单位职位和个人职位两种,承担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等职位。
第四条 本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为单位会员的高级类别,可选派代表出任相关理事职务。理事单位及其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理事会增补产生,须在理事会任期内按规定缴纳理事单位的会费。由促进会特邀的某些在健康行业享有声誉的个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任促进会理事会相关职务,可不承担缴纳单位会费义务。
第五条 对健康管理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突出贡献或对促进会的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会理事会各级职务的专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荣誉职务。
第六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组成原则:
(一)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规模适中,人数根据促进会会员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健康行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权威性;
(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常务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应为健康管理工作者;
( 四)理事会会议议题范围
1、《章程》所明确的各类重要事项。 2、促进会下属机构的设立及人员的配置。
3、促进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促进会内部的管理制度。
5、促进会的业务活动计划。 6、促进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第三章 理事会召开
第七条 原则上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采用会议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但涉及促进会领导层人事任免、理事增补和罢免、分支机构设置、规章制定及其他重大事项时,须以会议方式召开。理事会的议事原则应坚持“民主公开,集体讨论,专题专议,会议决定”的原则。凡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理事会召开前由本会秘书处向参会人员发出书面文件通知,包括开会时间、地点、会议议程草案和相关资料。
第十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时,按一般工作会议召开,不得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名义形成决议。
第十一条 当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可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章 理事资格、职责和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按时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1) 因故不能参加时,应事前向会长正式请假并报秘书处备案。常务理事会不得委托代表参加,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参加并有委托投票权。请假的理事(常务理事)可在事后对会议议定的事项表态,但不能变更相关决定。
(2) 常务理事任期内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后,如符合理事的任职条件,保留其理事资格。
(3) 理事任期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4) 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的情况由秘书处准确记录并报促进会备案,在促进会官方网站更新时一并调整。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须密切联系相关单位和会员,了解并反映会员和相关人士的需求和对促进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应当谨慎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所赋予的权利,并保证倾听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第十五条 理事(常务理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须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理事(常务理事等)作为本级别理事单位的代表,须对本单位缴纳会费做出承诺,并负责本单位每年按照相应级别的标准缴纳会费。会费由单位承担。
第五章 理事违规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要加强诚信建设,在行业内带头讲诚信,起到表率、导向作用,重视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当理事触犯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时,由理事会通过后,理事资格即可终止。
第十九条 以单位名义担任理事会职位时,如该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缴纳理事单位费用,其职位即可终止,直到补交并续交会费再行补选恢复。
第二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议,由理事会通过后,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即可终止。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的理事(常务理事)对处罚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常务理事会书面申诉,当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常务理事同意维持原处罚决定,则驳回申诉;如常务理事会接受其申诉,则由秘书处报送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由登记管理机关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章 理事届中变更和增补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补选,任职到本届理事会任期结束止。秘书长职务出现空缺时,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 代表单位出任理事会职位者,如任期内由于本单位职务变动等因素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原推荐单位重新推荐代表,由理事会进行补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理事会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省健康管理行业促进会
2021年9月2日